西財大校發〔2019〕20號
西安財經大學教職工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學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公正、及時地處理教職工申訴,推進依法治校,創建和諧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和《西安財經學院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校內申訴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賦予教職工享有申訴權利在學校內部管理的具體體現,屬于非訴訟意義上的校內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人為本校正式在崗在編教職工(含人事代理),被申訴人為學校或學校有關管理和職能部門。
第四條 教職工應正當行使申訴權利,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處理教職工有關申訴事項時,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不加重對申訴人處罰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西安財經大學教職工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受理教職工校內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受理申訴,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保管申訴卷宗等日常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工會。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由下列部門組成: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黨委組織部、工會、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科建設辦公室、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科研處。
申訴處理委員會中應有教職工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由工會推薦。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由11人組成,設主任1名,由分管工會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并兼任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審議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做出處理決定;
(三)向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
第三章 申訴范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一)對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對其本人做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
(二)認為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在勞動合同簽訂、職稱評審、崗位聘任、科技成果認定、考核獎懲等方面做出的決定或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按規定向學校或學校有關行政部門反映后不予解決的;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受理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申訴受理范圍:
(一)學校或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所規定的事項;
(二)學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的事項;
(三)上級部門已做出答復或處理的事項。
第十條 對屬于申訴范圍的同一事項,教職工只能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一次。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訴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學校或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或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相關材料。申訴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訴人基本情況、被申訴人、申訴請求、申訴事實及理由。
第十二條 申訴申請應在申訴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侵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導致逾期的,在障礙消除后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同時書面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并具體組織專門委員處理申訴;
(二)不符合申訴條件的,不予受理,同時書面通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三)對申訴申請書未闡明申訴理由和要求,或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書面通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逾期不補正視為放棄申訴。
第五章 申訴處理
第十四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的10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處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之后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程序不當,退回原處理機構重新做出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變更或撤銷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原處理機構超越職權的;
4.處理不當的其它情況。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時,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同時可指派調查人員對申訴案件的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調查復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舉證。被申訴人應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舉證通知后的7個工作日內,針對申訴人提出的異議做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證據。若在規定時間內被申訴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視為無證據。
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依申訴人申請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相關部門與人員應予以支持配合。
(二)質證。申訴處理委員會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及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必要時可召集雙方當事人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辯論。
質證情況應當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蓋章。
(三)聽證。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組織聽證,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權。聽證主持人一般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員擔任。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將聽證情況記入筆錄,由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的有關事項時,可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申訴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形成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調解協議再次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如調解不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有關申訴事項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未經送達申訴人前,不得公開表決結果。涉及當事人隱私的申訴案件,當事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評議申訴案件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九條 辦理申訴案件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針對同一處理決定引發的數個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合并處理。
第二十一條 如申訴案件的有關事項同時屬于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范圍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研究后再下達申訴處理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申訴提起后,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與之牽連事項,另行依法提起訴訟的,申訴處理委員會終止申訴復查審議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申訴程序即告終結,并且申訴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項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決定是學校對教職工申訴事件處理的最終決定。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申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一經送達申訴雙方當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訴人應當執行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處理決定。教職工如對申訴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可按規定向學校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或依法訴訟。
第二十六條 申訴處理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核準,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28日印發的《西安財經學院教職工校內申訴處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