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財大研學發〔2019〕11號
西安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
招生考試自命題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關于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初試自命題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教學司〔2007〕37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自命題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切實提高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安全性,根據國家和教育部相關法律、法規和招生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命題工作總體要求
(一)堅持立德樹人,促進科學選才。遵循高層次專門人才選拔培養規律,樹立全面衡量、綜合評價理念,積極創新運用先進教育考試理論、方法和技術,突出對考生基本素質、一般能力和學科基本素養的考查,著力提高考試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機制,強化規范管理。對標國家教育考試管理標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規章制度,強化過程監管,確保自命題工作機制健全、程序嚴密、操作規范。
(三)明確責任要求,確保安全保密。牢固樹立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增強底線思維,嚴格落實安全保密責任,嚴格執行安全保密要求,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確保自命題工作安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組織管理,制定完善規章制度,明確安全保密責任,組織開展政策、業務、保密、紀律等教育培訓,協調解決人員、場所、設備、經費等問題。
第四條 研究生院負責自命題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招生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學校統一要求推薦各考試科目命題小組和評卷小組教師。
第五條 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2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正式在職人員組成,其中一位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其中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當年無直系親屬報考所命題學科專業的研究生考試。
第六條 研究生招生自命題評卷小組應當以原命題小組成員為基礎,由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遵紀守法,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卷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位為組長。
第三章 命題
第七條 考試科目設置及試卷的滿分值應按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各命題小組應當嚴格按照招生專業目錄公布的考試科目進行命題,一般應按一級學科命題。
第八條 各命題小組應當根據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公布的考試大綱,結合大學本科階段主干課程確定試題內容,重點考查進入碩士研究生階段必備的專業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九條 命題小組應當按照學科專業特點,合理設計題型、題量和試題難度,保證擇優選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區分度。試題表述不得出現政治性和科學性的錯誤,題意清晰明確,文字準確簡練,避免引起考生誤解和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試題應當寫明答題要求,按流水號順序編排,并注明每道題的分值。命題中應當注意考務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必要的原始數據、圖表和資料須在試題中提供。如需使用計算器或者其他特殊用具,應當在準考考生數據庫的“招生單位說明”字段里注明,否則一律視為不需要。
第十條 為加強試題安全,每個命題小組至少命制結構完全相同、難度相當的正題和副題各一套(A、B卷)。
第十一條 所有自命題科目的試題一律使用計算機命制,不得用手書寫。必須使用研究生院制發的命題模版(含試題模板和評分標準模板)命題。
第十二條 試卷審核包括內容審核和形式審核,內容審核重點對試題內容的政治性、正確性、準確性、規范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形式審核重點對試卷的科目名稱代碼、題號、題分和總分等進行審核。命題人員要通過試做試答等方式對試題試卷進行認真初審,防止出現差錯;命題小組組長應對試卷內容和形式進行復審。研究生院對提交的試題形式審核,必要的時候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對試卷進行再審。
第十三條 制定評分參考。評分參考在樣式上要和試卷明確區分,可采取不同顏色、尺寸、樣式的紙張進行印制。評分參考須單獨封裝,交專管人員按機要文件妥善保管,使用前嚴禁拆封。
第十四條 命題小組組長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地點,將自命題試題加密U盤提交給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對提交的試題的科目形式審核,確認無誤后將每套試題及評分標準分別打印1份,與電子版一同登記封存于專用保密柜。
第四章 制卷與封裝
第十五條 試卷印制前,由研究生院指定專人對試卷清樣進行審核,包括年份、科目名稱、科目代碼、題號、題分、總分以及清樣圖文印刷質量及頁碼是否符合要求,經審核無誤的試卷方可進行印制。試卷應當使用符合教育部要求的紙張印制。
第十六條 要嚴格按照使用份數印制試卷。制卷全過程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定的專人進行監印。制卷過程中產生的廢卷應及時銷毀。
第十七條 試卷封裝采取一份一袋。試卷袋(小信封)必須按照《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卷袋標準樣式》印制。試卷按考試科目分別裝入小信封內,并按規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編號、考試科目名稱(代碼)、考試時間、報考單位、報考點名稱等內容。
第十八條 試卷袋(小信封)內僅封裝試卷,不得裝入答題紙和草稿紙等。對已裝好試卷的試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指定專人進行抽檢,發現有錯裝、漏裝或錯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況的,要立即糾正,做好記錄。發現重大問題的,要及時報告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抽檢合格后方可進行密封。
第十九條 對同一報考點的試卷袋(小信封),須按考試單元分別捆扎(按考生編號排序),連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一并裝入郵包(大信封)。
第二十條 在封裝過程中要有專人監督,認真清點、核對,嚴防錯裝、漏裝。封裝好的試卷要按機要文件保管。
第五章 寄發與回收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院應當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將印制、封裝好的試卷通過機要方式寄送到各地相應的報考點。在辦理試卷寄送時,必須專人(2人以上)專車押送。郵包(大信封)封面要注明“(接收試卷地點)××同志親啟”以及“機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樣。
第二十二條 在接收到招生單位以機要方式寄送達的自命題郵包后,檢查郵包密封情況并清點數量,及時將機要郵包送至試卷保密室,安排專人(2人以上)核對小信封標簽信息與《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條 招生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寄送到試卷,報考點要及時催要。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院應組織選派的考務工作人員,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按考場編排整理分發試卷。
第二十五條 試卷在考后要及時回收。應當在全部考試結束后3天內將自命題試卷寄回各招生單位。將同一招生單位同一考試單元的自命題(含缺考考生)試卷袋(小信封)集中捆扎,與《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一并裝入郵包(大信封)寄送回招生單位。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機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機要收發手續。交接過程中要認真清點,詳細記錄各報考點寄達的機要數量、編號以及機要袋密封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在收到報考點寄送回的試卷機要郵件后,及時送至裝有視頻監控的試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六章 整理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院在收到考生答卷后,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集中進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時至少3人同時在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答卷整理工作要進行全程視頻監控。
第二十九條 安排專人(至少2人以上)核對考生答卷袋與《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記錄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差錯,應當有2人以上書面記錄,并立即與相關報考點聯系核實,查明情況,同時將機要郵件信封、包裝袋、紙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遺失等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第三十條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須檢查答題紙上的考生編號和考生姓名是否與答卷袋上的一致,有無漏寫、錯寫。如有上述情況,應當做詳細記錄,答題紙、答卷袋封面須復印備查,再由專人(2人以上)用紅色字跡筆補上或者改正。復印件上同時標注出補、改之處。
第三十一條 考生如有加頁,應當與答題紙一并裝訂。考生答卷袋中的試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試成績公布后一個月。
第三十二條 缺考試卷袋不得拆封,并須有專人多遍檢查缺考試卷袋封口是否完好無損,確保與缺考考生清單核對無誤。
第三十三條 答卷整理工作人員不得帶違禁物品(包、手機等)進入答卷整理場所。考生答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不得擅自將答卷帶出答卷整理場所。答卷整理場所內嚴禁吸煙,答卷整理桌面嚴禁擺放水杯等無關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盜、防破損。
第三十四條 試卷都需在保密室保密柜存放初試試卷和復試。
第七章 評卷
第三十五條 評卷工作應采取集中評閱、封閉管理。評卷小組必須在統一安排的場所,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評卷,并按時完成評卷工作。評卷前要分科清點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編號等信息,并編寫密號。評卷原則上應當分題到人,流水作業。評卷場所應安排視頻監控和錄像。
第三十六條 評卷工作應當按照試評、制訂評卷細則、評閱、復核、登分、核對、統計分析的程序進行。評卷小組隨機抽取答卷,按照評分參考進行集體試評,經集體研究掌握統一尺度后形成評卷細則,評卷教師根據評卷細則進行評閱。同時,評卷小組要組織專人(2人以上)進行復核,對復核后的試卷進行成績核算、登錄、核對,對登錄并核對無誤后的成績,任何人不得改動。評卷工作結束后,評卷小組要及時對本考試科目考生成績進行統計分析,對試題的題量、題型、難易程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寫出書面意見,以便改進。
第三十七條 評卷過程中,遇有雷同、筆跡前后不一、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者標記等異常情況和問題,應當先評卷,同時進行詳細記載,及時報告評卷組長,由組長召集會議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告研究生院,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院應當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向考生公布成績。公布成績前,采取多種措施校驗考生成績,確保成績準確無誤。
第三十九條 考生如對本人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按有關程序申請復核。研究生院組織專人(2人以上)按照規定進行認真復核,復核過程中如發現錯誤的,應當出具修改報告(加蓋公章),連同試卷及相關材料(經評卷小組組長、相關院、系(所)評卷負責人及分管校長簽字)一并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經確認批準后方可更正成績。同時,及時將成績復核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十條 評卷人員名單、評卷時間、地點、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績(統一公布前)對外保密。評卷人員不得對外透漏評卷情況,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績,不得查閱考生成績,不得將試卷帶出評卷室,不得翻閱他人評閱或者復核的試卷。非評卷人員不得進入評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評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答卷。
第四十一條 自命題科目答卷由研究生院負責保存,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存期限為考試結束后1年,電子掃描版答卷保存期限為考試結束后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存期限為考試結束后3年。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二條 嚴格落實“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保密責任制度,嚴守國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通知》(教考試〔2004〕2號)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責任制。
第四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有自命題安全保密工作的領導責任,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第一責任人。所有涉密人員都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四十四條 自命題科目試題(包括副題)、評分參考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題紙)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四十五條 保密室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通知》(教考試〔2004〕2號)規定的標準并通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自命題的試卷、評分參考應當存放于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間要確保相關設備一直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四十六條 學院配合研究生院對所有參與命題、審核、制卷、抽檢、封裝、寄發、接收、回收、整理、評卷等相關人員都要嚴格選派,必須是政治可靠、堅持原則、品行端正、遵紀守法、責任心強、業務熟悉、身體健康且當年無直系親屬報考本單位碩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職人員。要切實加強自命題工作人員教育培訓,使其明確安全保密責任和義務,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
第四十七條 命題應當采取集中命題、封閉管理。命題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專用計算機上完成,命題人員不得保留試題副本;命題結束后立即銷毀與試題有關的草稿紙(含電子文本)等材料;嚴禁在規定命題場所之外、公用計算機或服務器上進行命題工作;不得將試題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過互聯網傳遞。
第四十八條 命題人員、評卷人員等所有涉密人員要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試題的內容和命題工作情況。命題所有涉密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命題人員、評卷人員等人員信息要對外保密。
第四十九條 試卷、答卷交接環節要做到手續嚴密、無誤,實現“無縫銜接”,要建立臺賬記錄制度,各環節交接過程均有文字記錄,做到有據可查、責任可究。評卷期間,要指定專人(2人以上)認真做好答卷的收發、運轉和保管工作。當天評卷結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五十條 一旦發生試題試卷失密、泄密或試卷錯裝錯印、錯寄漏寄等事件,須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響范圍,迅速調查,妥善處置,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教育部相關部門。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無法正常考試的,查清相關情況和范圍后,按有關規定,安排考生進行補考。
第五十一條 對于違反保密紀律造成泄密的有關人員,學校將依據有關處罰條例進行嚴肅處理,對于觸犯刑律者,將由國家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自命題工作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