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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财经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作者:[研究生院]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1-29] 阅读次数:[]

          西财大研学发〔2019〕10号

                    西安财经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以及学校制定的《西安财经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西财党发〔2019〕28号)《西安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西财党发〔2019〕3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研究生导师要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总体要求。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立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具体职责

          第五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1)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

          (2)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

          (3)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讲座;

          (4)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每学期至少组织研究生进行2次谈心谈话活动;

          (5)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

          (6)对研究生思想道德水平提出鉴定意见。

          第六条 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引领。

          (1)因材施教,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每学期组织研究生至少作学习、研究进展报告1次,实时掌握研究生学习、科研进展情况;

          (2)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

          (3)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2次学术研讨;

          (4)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至少支持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1次;

          (5)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1)指导专业型研究生至少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赛事1次;

          (2)协助安排落实专业型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并到实践现场至少指导2次;

          (3)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承担联合课题,加强与校外合作导师的联系,每月至少与校外合作指导教师沟通1次,共同保证实践质量。

          第八条 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要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

          (1)每年应至少指导学术型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1项或参与其他各类课题1项;

          (2)指导其每位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在核心期刊上或研究生院认定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九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1)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杜绝抄袭剽窃、数据造假、违规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

          (2)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3)按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严格审核,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4)教育研究生正确对待名利,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

          (5)研究生毕业时,及时备份研究生实验记录和发表的各类文献资料。

          第十条 为研究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1)研究生导师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为研究生培养创造有利的学术条件;

          (2)积极引导研究生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

          (3)合理使用研究生业务培养费,为研究生参与各类学术实践活动提供时间、经费等条件支持;

          (4)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津贴。

          第十一条 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1)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可建立师生QQ、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交流互动机制;

          (2)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3)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协助做好研究生就业工作;

          (4)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寻求专业帮助。

          第十二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与服务意识,鼓励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与1次扶贫、义工、助学、暑期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模范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的要求。

          师德师风“十不得”:

          (1)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章 考核机制与追责

          第十四条 实行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记录制度。

          (1)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向研究生导师发放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记录手册,工作记录手册用于记录研究生导师的立德树人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2)工作记录手册由研究生导师负责保管,工作记录手册中的历次指导记录情况需经学生签字确认;

          (3)研究生导师需严肃对待,认真完成指导记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建立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机制。

          (1)学校成立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副校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工作组,组长由所在学院院长担任;

          (3)研究生院每年将组织实施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研究生导师填写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自评表,报培养单位考核小组审定,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处罚规定。研究生导师不按规定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或出现“十不得”行为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经核实后给予导师本人及导师所在学院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3年;

          (3)情节严重并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停止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津贴;

          (4)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不合格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各类评优、评奖方面采取一票否决制。

          (5)情节严重并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导师所在学院,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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