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纪发[2009]8号)和2009623日陕西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校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和总体要求

  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强化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

  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小金库”对学校事业发展和校园和谐环境的严重危害,紧密结合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自查自纠,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长:胡健

副组长:张进平  吴志勇  

成 员:黄宝宁  陈宁  张建昌 姚根社 黄英维  姚波  陈文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办公室主任由黄英维兼任。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 “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的要求,各部门均在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专项治理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有: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710日前)

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举报邮箱:cwc@mail.xaufe.edu.cn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720日)

  各部门要按照中央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并认真填报《部门“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于720日前上报学校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三)重点检查(截至2009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学校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是:

  1.教育厅要求检查的有关部门;

  2.有群众举报的部门;

   3.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将于10月底前对学校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11月底)

  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五、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学校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举报有功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

  (四)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学校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