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接西安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65号)等文件精神,将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因此,我校大学生自200991日起亦纳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学工部

200994